股东大会会议是由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并由董事长主持的会议。如果董事长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履行职务,则由董事会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来主持会议。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在会议召开前的三十日内通知各股东会议审议的事项。如果是临时股东大会,则对于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不能作出决议。
当企业发行无记名股票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四十五日之前公告相关钱款事项。对于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而言,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之前到会议闭会时截止,将股票交存于企业。
股东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才可做出决议。而对于公司合并、分立或着解散,则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可做出决议。
当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时,同样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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