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的角度上来看,各个国家的证券交易制度里面,不同的交易所实施的交易制度一般分为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第二个是大宗交易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着,它们共同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着法律工具的作用。根据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一般都会采用证券交易商报价的制度,依照这样的一种制度,凡是交易量到达一定的数额之后的证券交易者,即可通过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市场里面报价进行买卖,而不是直接进行竞价交易市场里面,交易量都会统计在交易所当天的总成交量中。有些国家的证券交易实际上还允许各个证券经纪商自行存储和买卖其客户想要买卖的证券。
证券交易商报价的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首先采用的一种大手数的证券交易制度,后来被纽约交易所和其他的交易所逐渐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所以应当这样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别不同种类的交易者以及交易类型来说都是有重大作用的,不仅仅是区分开散户投资者还有机构投资者的不同证券交易方式,可以让交易规则更加的合理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避免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当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的不必要性波动以及对散户的不必要误导情况。
在我国沪深的证券交易所都规定的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都设有大宗交易柜台。依照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定,凡是交易量到达或者是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都是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这样的申请之后将其保存到交易报单并不立即撮合成交,在交易所当天直接竞价交易结束之后,再根据当天该股的交易平均竞价结果统一的撮合成交;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上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一般来说都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用的这样一种制度是相当有害的。这样一种交易制度采取的集中贮存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间接的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使得大宗交易报单只具备形式性的意义,也使得报单仅仅是具有报买报卖的数量意义,而不是具备具体报价的意义。再者就是说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这的自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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