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百科

什么是情势变更

网友 2024-11-02 18:17:11 浏览量: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TAG:情势变更

相关文章

  • 民生积分兑换礼品商城app
  • 太原市房产信息网官网
  • 2019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 怎样在快手上申请手机贷款?
  • 百度金融贷款怎么样
  • 北京别墅区价格排行
  • 京东白条借款app
  •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哪家好 哪个最正规靠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 pos机业务员真实收入 pos机业务员无责底薪6000是真的吗
  • 上海中心
  • 18万韩币是多少人民币汇率 21万韩币多少人民币汇率
  • 22900日元等于人民币 22200日元换算人民币
  • 会计期初余额如何录入
  • 1英镑汇率人民币多少钱 1英镑汇率人民币多少
  • 人民币对泰铢汇率今日汇率查询 人民币对泰铢汇率3月20
  • 重阳节的真正含义(重阳节有哪些习俗)
  • 100美元等于几韩元 100美元等于几韩元
  • 信用卡催款短信内容(银行催信用卡还款短信)
  • 迪拉姆兑人民币多少 英镑对迪拉姆多少钱
  • 血压仪器品牌排行榜(家用血压仪器十大排名品牌)
  • 黔ICP备19002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