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不算犯罪记录。劳教不算犯罪但是有案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现在劳教已经被取消了,所以也不存在犯罪记录的问题。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4、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奖惩材料,他人对罪犯的检举揭发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罪犯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10、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存根;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二)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呈批表及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2、劳教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3、劳教人员照片、底片、指纹;4、劳教人员考核、奖惩材料,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5、劳教人员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伤残证明材料;6、重要问题的反省检查及坦白检举材料;7、劳教人员逃跑、行凶、破坏、犯罪情况及处理结果材料;8、延长、减少劳教期限的审批材料;9、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定、判决书;10、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审批材料;11、劳教人员死亡情况及鉴定结论;12、解除劳教审批表、证明书、出所鉴定表;1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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