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1、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准备***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的决定。
二、刑事案件审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靠前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靠前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靠前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靠前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靠前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总之,刑事案件到检察院之后,主要就是由检察院审查***的,检察院并没有权利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是由人民法院审理以后确定的,审查***是公诉案件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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