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百科

办案程序规定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网友 2024-10-31 15:15:07 浏览量:

办案程序规定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鉴定的委托: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办案程序规定伤情鉴定分为以上5个程序,需要在首次鉴定将所需的相关材料准备好,遇到伤情不要盲目处理,按相关程序来走,要注意的是需要提出重新鉴定的时间是15日内,不要超过这个期限。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十堰律师。

TAG:伤情鉴定程序

相关文章

  •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判多少年
  • 诈骗案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 什么是债权债务托管?
  •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
  • 外地人杭州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如何交款
  • 农村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 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 常见交通违章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罚
  • 酒醉和醉酒的区别是什么?
  • 中性粒细胞比率偏高是什么意思
  • 10亿欧元换多少人民币 一十亿欧元兑换多少人民币
  • 万用表的使用方法(万用表什么牌子质量好)
  • 电视机怎么选购(电视机选购方法)
  • 465亿韩元和人民币汇率 290亿韩元人民币汇率
  • 人民币香港汇率换算 人民币在香港汇率
  • 欧元牌价 今日 查欧元价格多少
  • 人民币兑港币汇率走势k线 人民币汇率对港币走势
  • 手机万能钥匙如何使用方法(WiFi万能钥匙如何应用设置?)
  • 加元和人民币的换算汇率 加元与人民币汇率计算
  • 黔ICP备19002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