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保险处理流程如下:
靠前、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第二、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写有关索赔单证。
第三、审核索赔单证
1、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索赔单证。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第四、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第五、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出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第六、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交财务划款。
2、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向车主指定的银行帐户划拨赔款。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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