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将债务转到第三方,而第三方有不履行义务,债权人还可以找原债务人吗看债权转让时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也应当视为债务完全转移,原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反担保人的追偿顺序的国家明确法律规定。
(一)概念
1.代偿义务
代偿,是指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偿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因而其履行时,应向债权人说明。
2.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不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加入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全部移转,即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加入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部分移转,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此种方式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第三人在债务承担合同中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剩余部分仍由原债务人承担的按份的共同承担;另一种是第三人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但并未约定其承担债务的份额的连带的共同承担。
4.保证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概念区分
1.产生依据不同。代偿产生于第三人自愿和合同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产生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第三人并不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债务承担和保证则产生于合同各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的合意。
2.法律后果不同。代偿非正式法律语言表达,实践中代偿的性质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等,故当事人不履行代偿义务的法律后果不能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仅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其履行不当或不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承担中,免责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免责;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到合同中来,根据协议约定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保证则根据保证性质的不同,在债务人不能或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一般或连带保证责任。
3.债权享有者的救济途径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当或不能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加入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得以向原债务人和加入的第三人共同主张权利。保证中,债权人得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并向保证人主张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可以说明,要作为第三人去还清债款,需要做好保证这也是一种担保,如果履行债务则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第三人自愿和合同约定则会成为合同当事人,两者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以及会影响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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