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新生儿死亡,且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被告对新生儿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死亡赔偿金也应支持。小编就将新生儿死亡,医院是否应该赔付死亡赔偿金这方面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医疗事故***,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处理。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适用何法律进行赔偿,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包括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应不应该赔偿?当然,应当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
三、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于一般医疗事故的案件,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死亡的案例,赔偿项目缺乏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死亡赔偿金一项,对于严重伤残的案例缺乏出院护理费一项,不尽合理,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有的法院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有的法院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处理,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为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医疗事故***中,绝大多数患方是弱势群体,更加需要法律和社会的支持,特别是死亡或者重大伤残,多数患方家庭早已承受不住经济和精神上的打击。在赔偿的时候,再遭遇与其他原因死亡或者重大伤残的“同命不同价”的待遇。对他们来说确实不公平、不公正的。 因此,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应当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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