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开设赌场是违法的行为,依据其情节严重性,还有不同的惩罚措施。而其中,本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情节来判定的,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开设赌场也依据其情节严重性来划分等级,该如何划分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以**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二、关于聚众**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
开设赌场在我国是不被允许的,而上文也列举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我们都要遵纪守法,远离**,更不能开设赌场。**有损人的身心健康,若开设赌场更是诱惑更多人陷入漩涡,接触**有可能会破坏家庭,损害人身安全。
TAG: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