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近几年越来越经常被提及,许多家庭因其中一方的家庭暴力行为而选择离婚。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肢体上的殴打,在心理上摧残对方也属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一种。但有许多人认识不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总觉得夫妻之间打打闹闹是正常的。那家庭暴力危害有哪些?怎么界定家庭暴力?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家庭暴力危害有哪些?
(1)家庭暴力首先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的暴力可能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人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她们的性格,不少受害者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有的精神失常或者走上轻生的道路。
(2)家庭暴力伴随着受害人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她们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是因身体上的伤害是外在的,较为明显地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伤害是内在的、较为隐蔽的而容易被人所忽视。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
(3)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和子女成长。家庭暴力造成一些家庭长期不和,家庭解体。
(4)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进步。
二、家庭暴力的界定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在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认为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然,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女性对男性的施暴,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
一是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
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不能理解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间存在难以割断的内在联系:
首先,在对身体的暴力中可包含对性的暴力,而对身体的暴力无疑会引发精神折磨和心灵伤害,于是引发间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对性的暴力既是对被害者的身体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再次,对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无疑问地会损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从而导致间接的身体暴力。至于在精神暴力后强迫或鲁莽为之的性行为则无疑是直接或间接的性暴力。
家庭暴力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长期承受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她们在体力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如果法律意识不强,有可能会长期忍受暴力行为而得不到法律的帮助。家庭暴力危害有哪些相信大家都了解了,但并不是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肢体冲突都属于家庭暴力,认定是否为家庭暴力应根据实际情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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