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总则主要内容:
1、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
2、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3、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10周岁改为8周岁。 如果不明白为什么如此修改,不妨走访幼儿园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
4、监护制度: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3)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
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合法性” ,《民法典》果断去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7、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
(2)、该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对“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效力区别评价的局面(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律无效,合同行为或有效或效力待定)
8、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将其分为三种情形:
(1)、欺诈、显失公平——主观标准1年;
(2)、胁迫——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误解——主观标准3个月。 此外,上述三种情形均受最长除斥期间5年(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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