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多久?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明确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另外,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关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意义
《失业保险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
(二)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失业保险条例》为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确定一个大的原则,这样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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