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靠前百条、靠前百二十条规定分别规定了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及肖像权受到侵害可获得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靠前百三十九条、靠前百五十条、靠前百五十一条则具体规定了侵害肖像权相关财产利益的认定标准及赔偿的一般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靠前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三、肖像权的内容有哪些?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主要体现在: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为:公民对自己的形象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综上所述,肖像权包括有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以及肖像利益维护权等,发生的侵犯肖像权的,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丑化和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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