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安置房越来越多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安置房是因为土地被开发或者城市规划等原因进行拆迁的,要安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也分为很多种,那么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有些什么风险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
一、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对象包括城镇居民被拆迁用户和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安置房就是***或企业对拆迁对象的一种补偿形式。
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种是***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所有,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房产证;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房产证也是肯定有的。
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而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产权证的;
(2)一定要**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多小区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二、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靠前、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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