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程序6种是哪些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百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度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问章规定。本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回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答用的程序,一般包括靠前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 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三、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免交案件受理费,不适用再审,级别管辖,一审终审,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等特别,救济途径包括对法院确认的调解可以提出异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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