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
知情同意权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同意,在医患关系中发挥着两种不同的作用:一是法律上的作用,它为医疗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没有这种同意的治疗是不法行为。二是临床上的作用,它能获得患者的信任与合作。同意作为医疗合法的理由,有时与传统的伦理原则相矛盾,尤其是当医生的治疗方案对患者无害甚至有利时。例如,患者出于宗教信仰拒绝输血、患了不宜怀孕的疾病的患者坚持要怀孕等,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在医生看来患者的选择是不明智的,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不经患者同意也不能对患者进行输血、流产的治疗。
二、同意能力
就患者而言,只有具备同意的能力,他所作的同意才可能有效。关于患者同意的能力,或称自己决定的能力,它取决于患者理解治疗的性质和目的的能力,包括如接受治疗将对身体所作的处置、不治疗的可能的后果、理解医生对其说明的各种危险及副作用等。理解的水平必须与所作决定应当是成正比的,理解水平越高,则决策的能力越大。
三、同意形式
同意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同意又包括书面的及口头的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书面的、口头的、默示的同意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书面的同意是证明患者确实作出了同意的最清楚的证据,故一些医疗服务部门更青睐于书面形式,以备出现***时在司法程序中用来抗辩。
综上所述,在就医的过程中有一种权利叫知情同意权,就是说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有对自己的病情以及所需的治疗方式等等情况持知情的状态,因为就医时如果不让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那么可能在就医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生理及心理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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