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对价的概念不仅仅局限于金钱,它可能包括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对价指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他共同认可的形式。
对价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金钱代价,即以金钱的形式来支付对方的好处;另一种是得到承诺的承诺,即以得到对方的承诺为回报。
在合同中,对价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因为如果一方没有得到任何好处,那么就不存在支付的义务,也就没有签订合同的必要。同时,对价也是确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一方支付的对价过高或者过低,那么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因此,对价在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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